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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该不该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25范文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响民一初字第454号

  原告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住所地在响水县县城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伯祥,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涛,男,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干部,住响水县县城双园路。

  委托代理人朱永斌,男,响水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雅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家乐响水分公司)。

  住所地在响水县县城灌河路。

  法定代表人蒋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炎,江苏盐城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诉被告雅家乐响水分公司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兆晋适用简易程序,于 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伯祥的委托代理人于海涛、朱永斌、被告雅家乐响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刚的委托代理人倪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诉称:我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的授权,对响水县县城的垃圾提供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并依照响水县物价局“响价发[2000]24号”文件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费。被告系响水县城沿路大型商业经营单位,其营业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是响水县城的垃圾主要产生源之一。我所每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为其提供清理垃圾服务,自2003年1月以来,被告一直享受我所提供 的服务,却拒不交费,计达15个月,共拖欠垃圾处理费9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所欠的城市垃圾处理费9000元。

  被告雅家乐响水分公司辩称:1、垃圾处理费是服务性收费,不是强制性收费;2、原告收费的前提是征得被告同意并提供服务,被告未委托原告提供服务,且被告的垃圾已委托 别人卖掉;3、响水县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是最高限额,原告不能凭此强制收费。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雅家乐响水分公司是商业经营单位,2002年5月开始营业,营业面积为1000平方米。原告根据响水县人民政府《响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被告提供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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