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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判决实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25范文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皖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211号。

  负责人金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瑞,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庆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涛,该公司清资办副主任。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医药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红生、杨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瑞、周世虹,被告淮南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币292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淮南医药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8199264.28元,利息2310538.33元未能偿还。2000年4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安徽省分行)、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淮南医药公司就上述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嗣后,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经多次催索,淮南医药公司未能偿还欠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淮南医药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币2928万元,该债权已转让给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并取得债务人淮南医药公司的同意,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证据二:9份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向淮南医药公司发放了上述9笔贷款的本金及期限、利率等。

  证据三:利息计算清单,证明截止2001年12月20日淮南医药公司共欠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利息2312085.10元。

  证据四:淮南医药公司企业登记材料,证明淮南医药公司为合法存在的独立法人。

  证据五:上海沪皖医药贸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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